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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元】业务救助局
【颁布文号】商务部布告2021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8日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颁布2019年第31号布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执行反推销措施,执行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2020年11月20日,应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颁布2020年第55号布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出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合用的反推销措施进行推销及推销幅度期间复审。
202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回期间复审的申请。经审查,商务部决定接受该申请。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商务部决定自布告颁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出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合用的反推销措施推销及推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特此布告。
商务部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