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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持续对进口H型钢和I型钢执行保险措施
颁布功夫:2022/12/22  颁布者:   点击次数:20310
 

2022年12月19日 ,WTO保险措施委员会颁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险措施传递。2022年12月2日 ,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颁布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第169/PMK.010/2022呼吁 ,决定将进口H型钢和I型钢(I and H Sections of Other Alloy Steel)的保险措施税耽搁两年 ,具体如下: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1日(第一年)为17.00% ,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1日(第二年)为16.75%。涉案产品蕴含高度或宽度为100毫米至600毫米的I型钢及高度为100毫米至350毫米的H型钢 ,除热轧、热拉或挤压之表 ,无论是否经进一步加工的其它合金钢。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ex.7228.70.10和ex.7228.70.90。中国香港出格行政区、中国澳门出格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域的涉案产品不合用上述保险措施。

2014年2月14日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H型钢和I型钢进行保险措施调查。2015年1月21日 ,印度尼西亚正式对进口涉案产品执行保险措施 ,有效期至2018年1月20日。之后 ,印尼对该案启动日落复审调查 ,并作出注定性终裁 ,将保险措施的有效期从2018年1月21日耽搁至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 ,应印尼企业PT. Gunung Raja Paksi Tbk及PT. Krakatau Wajatama申请 ,印尼保险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保险措施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5月13日 ,WTO保险措施委员会颁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险措施传递。印度尼西亚保险措施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注定性终裁 ,建议持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险措施税 ,第一年为17.00% ,第二年为16.75% ,第三年为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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