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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澳大利亚反推销委员会颁布布告称,延期颁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反推销和反补助期中复审调查的根基事实汇报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颁布根基事实汇报,不晚于2023年6月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09年6月24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反推销和反补助调查。2009年11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推销初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6%的一时反推销税。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注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推销幅度为2.7%~25.7%、补助幅度为3.8%~18.4%。2015年4月24日,应Capral Limite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推销和反补助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10月20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推销和反补助日落复审注定性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28.3%的反推销税和0.6%~20.2%的反补助税。2020年2月13日,澳大利亚反推销委员会颁布第2020/017号布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第二次反推销和反补助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10月16日,澳大利亚反推销委员会颁布第2020/103号布告,决定从2020年10月28日起,持续耽搁对中国涉案产品反推销和反补助措施的期限,并以廉价税方式以及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计征的反推销税和反补助税均为0~77.4%。
2022年8月8日,澳大利亚反推销委员会颁布第2022/081号布告称,应国内企业Capral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提议反推销和反补助期中复审调查。该案推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涉案企业不蕴含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ZhongyaAluminium Company Ltd)。